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一)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住宅工程的物业服务企业报案,由住宅工程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保险公司统一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险通知书》原件,内容须填写完整,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盖章确认。
2.《损失清单》原件,填写完整的索赔项目、数量、金额等,相关数据必须客观,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盖章确认。
3.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保险利益的文件。
4.《权益转让书》原件,在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案件中,索赔人应提供经本人签章的《权益转让书》。
如保险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勘定损的,还需提供现场照片、复勘照片、维修合同及相关发票、物业派工单以及施工竣工验收报告(需经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方、索赔人三方签字确认)等。
(二)核定赔偿
共保体主承保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
(三)争议鉴定
被保险人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与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共保体主承保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四)应急维修
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应当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并明确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五)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投保企业应当通过与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共保体主承保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各方应予以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