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扬州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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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3-10-02 07:2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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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扬州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一、城镇居民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支付限额: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

扬州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一、城镇居民

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支付限额: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报销比例:

住院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

2、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100—500元之间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二、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

报销比例: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20001元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温馨提示:

(1)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70%支付;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