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涉案件的范围。从职能管辖的角度来说,监察机关管辖的101个罪名中,有的是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罪名,如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只能由监察机关管辖。
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对第一种形态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责令检查”等处置方式。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检查”也是监察机关进行处置的方式之一。笔者结合实践,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理解和适用“责令检查”谈几点认识。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看似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掩盖非法牟利目的,在具体认定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剥离其“市场交易行为”的外衣,还原其最终获利系依赖公权力的本质。
受贿案件中,有时会存在这种情况,受贿人不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去帮助自己完成某个特定事项,请托人为完成这一事项花费了钱款,但受贿人对具体过程及费用数额等并不具体知情,这种双方之间请托事项不确定、输送利益不直接、数额只有概括性故意的情况下,对于能否认定受贿、受贿数额如何确定等存在争议。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质上属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其单列一款予以规定,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靠企吃企”,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国有资产,时间跨度大,发生次数频繁,手段较为隐蔽,需准确定性,严肃查处。
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