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全国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提案建言高质量充分就业(二)

首页>委员建言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全国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提案建言高质量充分就业(二)

2024-11-18来源:人民政协报
A- A+

民进中央:多措并举促进青年群体就业

案由:与年长人群相比,青年的社会经验和资源不足,社交关系较弱,就业面临的困难更为严峻。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困难。一些毕业生长期难以就业,易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二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不稳定。作为吸纳就业主体的中小企业受到经济形势不佳、出口遇冷等多重因素影响,用工需求萎缩,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岗位减少。同时,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增加了持续就业增收的难度。三是农村青年就业难度大。不少农村青年自身就业综合素质能力不强。同时,大量农村青年难以依托县乡镇区域产业实现就近就业。

建议:一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搭建更多校企对接、国聘行动等就业渠道与平台,引导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对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社保方面给予减免、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同时适度增加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通过提供一对一咨询、心理健康援助等方式,缓解就业焦虑,同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培训等。适度延长保留应届毕业生资格时限,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对当前部分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要求应届毕业生须为当年毕业的做法予以纠正。

二是稳定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设立专门平台以整合各招聘网站、企业的招工信息,及时匹配就业信息。加强相关行业的引导和规范,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鼓励新生代农民工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并根据就业意向和自身水平提供相关培训,提升在城市持续工作的能力。

三是提升农村青年就业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持续开展针对未就业农村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各类知识培训。引导更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县乡布局,培育有利于农村青年就业的产业集群,吸纳农村青年就近务工。对于有经营头脑、想干事的青年农业能人,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对其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推进培养农村产业带头人,带动周边农村青年就业。

四是完善青年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发放培训补贴、生活补助、延长失业保险金期限等举措。进一步降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缴费率,减轻企业和青年双方压力。加大公租房、廉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和覆盖范围,并针对青年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全国政协委员郑亚莉:为职校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创造更好条件

案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实现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基石。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鲜明属性。中国职业教育覆盖国民经济各领域,但目前仍面临就业质量不高、供需结构不平衡的困境,反映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不足以及人们不愿意从事技术岗位的结构化矛盾。

建议:一是供需端紧密对接,培育高素养技术技能人才。职业院校要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开设符合市场需求的紧缺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一定比例的订单式定向培养。健全多元办学格局,鼓励上市公司、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对于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贡献度进行一定的税收、补贴等激励,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化。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完善“1+X”证书机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再教育匹配产业升级需要。

二是政策端强化激励,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从制度供给和政策激励上给予高技能人才一定倾斜。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机制,破除唯学历用人导向,收入分配重视技能人才的岗位贡献,不把学历作为晋升职务、职称的硬性条件,进一步细化产业工人、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薪酬、技能等级、职称晋升等激励实施方案,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完善的发展通道。

三是增强技术端保障,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全域就业数字化服务平台搭建,创新运用数字化手段做好供需数据智能匹配,完成人力资源信息与就业人员、院校、企业、行业全面共享,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深挖就业服务数据的价值,支撑政府就业政策制定、学校专业设置和青年就业规划等。

四是文化端提振内涵,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风尚。破除“重普轻职”的传统观念,突出工匠精神与科学精神同等重要性,进一步丰富和诠释新时代“工匠精神”的内涵要义,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不断强化“个人崇尚技能、企业重用技能、社会尊重技能”的社会导向,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氛围。

 

全国政协委员吴代赦:尊重就业意愿 科学考核就业 帮助大学生高质量就业

案由: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体制的转变和就业方式的变革,逐年递增的大学生就业问题颇受关注。中央将稳就业摆在“六稳”工作之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因此也承担了最直接的毕业生就业压力。就业数据已成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一大指标,在部分地区毕业生就业率甚至作为调整学校教育教学、专业设置、招生指标分配、教师待遇的依据。但经调查,不少大学生未在毕业后马上就业,并不是找不到工作,而是其就业期望与自身评价之间存有差异,希望通过自我提升以达到更加契合就业市场的方式。

据华中师范大学《就业报告》,毕业生就业有明显滞后的趋势,有的正在选择就业单位,有的继续备战考研,有的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招录考试,有的准备申请出国(境)深造或工作等。每个人都有规划职业发展的自由,大学生选择毕业后不立即就业的意愿无疑需要尊重。片面追求毕业生高就业率、过度解读就业率数据,影响着决策部门对就业形势的判断。

建议:一是建立大学生求职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数据库,实现求职与引才的精准对接。搭建人才供需结合的桥梁,帮助想就业的大学生实现高质量的就业,同时也帮助闹“用工荒”的用人单位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及时发现想就业而难就业的大学生,高校、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联动,以实现对就业困难大学生的精准帮扶。

二是在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录时,增设对工作经历的要求。若招录出校门就进机关的大学生过多,将影响公务员群体对民生疾苦的感受、对企业运营和生产管理的了解,这不利于国家治理能效的提升和高水平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因此,宜放宽公务员考试对大学生应历届身份的限制,甚至明确有基层就业经历者优先录用,以畅通全社会工作岗位间交流的渠道。

三是考核高校真正想就业的毕业生的就业率。对于那些选择全力以赴备考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而不愿意马上就业的毕业生,从就业率考核基数中去除。考核毕业后马上想就业的人员就业率,对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制定一定的惩戒措施,引导学校和专业优胜劣汰。

四是表彰就业率高的学校和专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就业的观念,倡导先就业,经过锻炼,获得进步和成长,然后再择业,实现更好的就业。

 

全国政协委员杨英: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案由:近年来,国内和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就业民生面临更大压力。一是经济对就业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稳定和扩大就业压力不减。经济增速放缓,对就业拉动作用有所减弱,部分企业订单减少,用人需求下降。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压力较大。二是就业总量压力依然较大,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对就业岗位有更高的期望,但新增就业岗位大部分来自制造业、服务业一线,不能达到劳动者期望值,供需双方存在错位现象,“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

建议: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就业优先导向。加大政策协同力度,推动财政、金融、投资、消费、产业、税收等政策聚力支持就业。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要政策、实施重大项目(工程、计划)和应对重大(要)事件时,科学评估对就业吸纳能力、就业创业环境、就业质量等方面的影响。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产业行业优先发展,鼓励新业态新产业发展。

二是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在系统梳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做好短期政策和中长期政策的衔接,推动产业升级转型,达到促进就业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目的。注重对受疫情影响大的餐饮、旅游、酒店、住宿等行业,特别是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支持。

三是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构建全过程全覆盖不断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教育、人社等部门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鼓励高校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专业设置,加快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综合运用创业带动、有组织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等多种渠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

四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不断增加技能人才储备和供给。

 

全国政协委员杨晖: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济活动实质认定

案由: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展现了大体量的就业创业承载能力,新就业形态门槛低、上手快、容量大,为专业技能少、受教育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的就业困难人群提供了平等的就业机会,展现了我国经济的活力和韧性。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类型多样,日常依赖平台进行管理。由于人数众多、受教育水平低、受限于理念认知等因素,大多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前税法对于经营活动的认定,采取分类和列举的方式,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具备经营特点的新就业场景不断涌现,表现出新特征。实践中,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已经表现出工商业活动特点,自担成本、自负盈亏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税务部门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别这部分人群经济活动类型时存在困难,难以快速达成共识,执法成本较高。

建议:一是与时俱进,兼顾法理底层要义和法条表面描述,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实质的判定。新业态先行于法律法规完善是客观规律,现行法律法规描述的是当时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其出台时还没有出现新业态,简单使用基于当时背景的条款管理新业态很可能会造成税负不公,实质上违背税收法定原则。在不改变现行制度的前提下,在执法实践中透过法条表面描述,遵循法理底层要义,该是何种经济活动就判为何种经济活动,厘清实质后依法课税,促进财政税基稳定。

二是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从事的经济活动已经表现出工商业活动特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认定其经济活动实质为经营活动。这部分人群没有明确收入预期,需要自担成本、自负盈亏,自己解决自己就业,也为他人提供了就业,是新时代的新个体经济,是最需要稳就业的人群。增加认定其经济活动实质,有利于税负公平和高质量充分就业。

三是共建共治,针对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较难判别的新就业场景,由地方税务部门逐级上报研究,增强税收执法的可预期性。发挥平台企业更近距离观察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实践优势,平台企业积极向税务部门汇报。通过稳预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以更优税收环境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全国政协委员马东平:从产业发展和拓宽就业出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案由:脱贫地区的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工业基本产业链较短,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较低,以文化旅游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培育不足,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加之近年来疫情和国内外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一些脱贫地区产业生存发展艰难,劳动力市场疲软,农村劳动力就业艰难,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贫人口返贫和边缘人口致贫的风险。

建议:一是脱贫地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高效现代农牧业。通过国家和市场双向发力,促成东部农业产业化发达地区和欠发达脱贫地区在技术提升和市场营销方面“结对子”,有方向、有目的地形成绿色农产品的国内内循环,再向国际市场进发,促进农牧业快速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二是积极发展和扶持脱贫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增加产业附加值,提升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加强现代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立足产业园和产业基地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农业科技力量入驻产业园区或对接经营企业,加强科技服务和创新。

三是加快脱贫地区重点景区和旅游风情线升级改造,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和节会经济。引导有条件的乡村成立旅游公司,确保村民,尤其是脱贫易致贫户和边缘户能有效参与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并从中获利。

四是加速脱贫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各级政府可以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安排资金提升城镇化率,这样在创造出一定数量就业岗位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压力。

五是继续加大东西部协作,通过资源优势互补,积极推动扶贫车间转型发展为“乡村振兴就业工厂”,扩大车间生产规模,提升管理运营能力,吸纳更多农村家庭劳动力实现就近稳定就业,切实激发群众就业致富内生动力。

六是统筹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空缺岗位要优先安置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尚未就业的脱贫人口。继续加大农村卫生保洁员、防疫员、道路管护员、饮水设施管护员、爱心理发员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政策。对于限制开发的地区生态功能区,加强草原管护公益岗位设置拓展就业岗位。

 

全国政协委员赵俊民:在三孩政策下实现女职工生育权和就业权平衡保护

案由:随着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国家在顶层设计上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税收减免、就业促进、婴幼儿照护、生育医疗保障等方面出台了系列政策。但现实中,新生育政策可能会对育龄女性劳动者就业权造成影响。消除婚育原因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仍是女职工目前重大的诉求之一。

现阶段,女职工生育权与就业权平衡保护面临的障碍主要有:女职工生育成本分担不尽合理,保障措施落地效果不佳,社会氛围影响女性就业。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女性承担了较男性明显更重的家庭照顾责任,对女性“照护者”身份的刻板定位不断加深性别职业隔离,加之托幼服务尚不完善,进一步延缓了女性生育后重新就业的脚步。

建议:一是加快相关立法修订进程。由人社部门牵头,推动国家立法部门加快涉及女性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及时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进女性生育权和就业权保障措施落地落实。

二是探索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探索完善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奖励假期用工成本的国家分担模式,明确生育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国家财政和用人单位共担模式处理。建立税费浮动和减免机制,对女职工占比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减轻或免除部分税费。

三是大力营造女职工平等就业的良好氛围。人社、国资、工商联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组织,在国家层面把推动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报告,对落实生育支持政策较好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表扬。发展改革、卫健等部门要加快普惠性托幼育儿场所建设,缓解职工家庭育儿负担。教育部门要从娃娃抓起,从小引导教育学生树立男女共担家庭责任的意识。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巾帼劳模工匠等各行各业优秀女性的宣传,旗帜鲜明反对不良加班导向,帮助“90后”“00后”新生代女职工平衡就业与生育责任。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京ICP备08100501号

网站主办:全国政协办公厅

技术支持: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