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入
1、由申请人持申请人、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领填写《入户审批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市内跨区县迁移的城镇居民户,由派出所审批,发给《户口准迁证》,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户口迁移证》登记入户;
农迁农户口由派出所报分局,再有分局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后,返回派出所审批办理;
区县内跨派出所迁移由派出所审批后,发给审批后的《入户审批表》,凭《入户审批表》到迁出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凭《户口迁移证和入户审批表》登记入户;所内移动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移动。
市外迁入的10个工作日办结,市内迁入的3个工作日办结。
(二)迁出
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签署意见的《准予迁入证明》、《入户审批表》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手续齐备的当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