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购买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黔西南公积金缴存基数
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1570元-18311元;
兴仁县、安龙县:1670元-18311元;
兴义市(含城区):1790元-18311元
黔西南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根据有关条例规定,黔西南州就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97号),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3245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8311元。单位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831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394元(个人缴存额18311×12%+单位缴存额18311×12%)。
二、缴存基数下限
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待黔西南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再作相应调整。
根据现行标准,黔西南州单位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分三个档次安排: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为1570元,兴仁县、安龙县为1670元,兴义市(含城区)为1790元。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与单位月缴存额按1:1比例配缴。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2.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7月1日至6月30日。
3.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能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4.各管理部、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