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关于生育保险应遵循的计划生育对象-濮阳社保办事指南移动版
濮阳
濮阳热门资讯 > 濮阳社保资讯 > 濮阳社保办事指南 > 正文

濮阳市关于生育保险应遵循的计划生育对象

来源:互联网 2023-11-15 10:41:03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象: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6、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关键词:濮阳生育保险应遵循什么濮阳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规定对象濮阳市关于生育保险应遵循的计划生育对象
上一条:濮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下一条:濮阳市失业保险退款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