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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
2、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4、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5、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