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租房在哪个位置(附各区房源信息)
(一)申请准购证
1、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市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限7日。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房改办进行复审并在《桂林日报》和市房改办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10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审查;
5、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二)购房
6、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桂林日报》上公布。
7、申请家庭报名。持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8、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房改办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9、选房。申请家庭凭《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10、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11、申请家庭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必须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