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1.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
2.代办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
3.申请人现居住地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1.居住证需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居住区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签注申请;2.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材料是否正确齐全;3.审核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当场办理签注。如不通过,则不予受理并告知补全材料。
免费。
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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