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贷款时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转入)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且贷款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属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五)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满一年;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用于购买住房的,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以自有、共有的该房地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七)共有房产所有权人申请贷款的,可共同申请贷款但不设定二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