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基础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专项资料:1、经公证的遗嘱原件及复印件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均须到中心面签,如继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须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继承人为未成年者,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基础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专项资料:1、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均须到中心面签,如继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须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继承人为未成年者,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基础资料: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专项资料:1、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物业专项维修费及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提取业务办理时限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温馨提示
上述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办理地址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三楼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一楼 中国建设银行南大支行 5号窗口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024号——2034(双号) 文化广场北侧建行城建支行内住房公积金业务专柜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