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3〕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4〕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丽水市本级、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为840元/月,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为756元/月。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按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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