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醉驾、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非功能性整形、整容、减肥、增高等各类矫形类手术以及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发生的费用;
(六)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费用、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门诊可报销情况
普通门诊统筹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在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和医药费用。
》》》门诊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新参保的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连续参保的年度报销限额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结余部分不予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