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积金缴存额度及利率
(一)缴存额度
①职工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最高不应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核定,并应当符合本市规定范围
(二)缴存利率
职工和单位缴存: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缴存比例按照本市职工缴存比例的双倍执行,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