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所购自住住房在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的;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二、申请材料
(1)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2)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
(3)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差价结算凭证、增值税发票;
(4)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审批表、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5)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协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
(6)职工(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市的,还需提供职工(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7)高端(含)以上人才申请提取的,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三、提取流程
可以办理提取的线上渠道如下:
(1)浙江政务服务网
(2)浙里办手机APP
(3)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4)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