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征收依据文件 | 征收范围 | 征收标准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 | (一)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按照国家和江苏省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96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0]14号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外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规定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2020年2月至6月,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
失业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 |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
工伤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行业基准费率按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全部由单位缴纳。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从2016年7月1日期,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8年底,下同)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自2020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雇主缴费。 |
生育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96号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外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淮政办发[2015]109号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2号《关于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44号 |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二是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 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29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 |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