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依据:
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7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⑵、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令第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⑶、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七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保险登记手续。
办事程序:
缴费单位持下列相关资料到省社保局窗口办理,省社保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⑴、参保登记
①、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②、工商营业执照;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税务登记证;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复印件;⑥、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⑦、成建制转入单位提供原社保机构开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⑵、变更登记
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承办处室及具体位置:
黑龙江省社保局养老二处、基金财务处
地址:
香坊区中山路68号2楼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