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3.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4.单身(含离异)未满35周岁、已年满70周岁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年满15周岁的孤儿除外);
5. 因个人原因或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退出的;
6. 精神残疾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员且无监护人的;
7.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具有上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邯郸市肥乡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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