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迁出之后就不能继续领取了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需重新履行认定审核程序。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县(市)迁移的,不需要重新履行认定复核程序,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协助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变更备案,填报《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移变更表》,并做好发放衔接,迁出地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地自迁出地停止发放当月起完成发放。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及户籍迁出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提供老年人死亡证明或法定赡养人承诺确认书办理停发高龄津贴手续,死亡证明或法定赡养人承诺确认书归入备案档案管理。未及时报告死亡或户籍迁出情况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每季度信息核查结果,采取电话回访、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通知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高龄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老年人长期到户籍地外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无法取得联系满3个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经重新认定复核后,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之月起给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