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备注:
1.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3.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桂林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