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标准
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3600元/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年龄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