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6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红利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
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13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 14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 48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 58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折算 ...... 73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75
第二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8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8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5
第二十三部分 合同的效力 ...... 8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7
第二十五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 8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冲突,均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人自依本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集合计划由海通海蓝内需价值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海通海蓝内需价值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海通海蓝内需价值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管理人、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集合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冲突,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本集合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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