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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3 09:05:21 股吧网页版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3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23年8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 基金费用 ...... 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十五、 禁止行为 ...... 41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 违约责任 ...... 4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 其他事项 ...... 48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远洋锐中心 26 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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