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发汇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汇达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1 月 1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汇达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汇达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816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2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汇达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公告依据
《广发汇达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自 2024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3 日(含)为本基
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非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