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生育保险断缴后可以不补缴吗?-抚顺社保办事指南
热门资讯

抚顺市生育保险断缴后可以不补缴吗?

发布时间:2023-10-28 04:30:3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抚顺市生育保险,抚顺生育保险补缴,抚顺市生育保险断缴后可以不补缴吗?

内容简介

对于之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但出现断保的单位,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可对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进行补报;(2)不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 如2月前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可自2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

对于之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但出现断保的单位,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可对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进行补报;

(2)不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 如2月前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可自2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生育费用发生时间为准)。

2.对于以前从未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单位,自2月起,用人单位按合并后费率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职工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生育待遇。困难企业人员按原政策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生育待遇。

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