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抚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专科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详见正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4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专科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累计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支付比例分别为70%和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和65%,在专科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和55%。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其中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注:
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出不纳入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累计,大额保险不予支付。
临时就医人员(包括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