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永赢合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永赢合嘉一年持有混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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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 017220(前端)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偏债 |
发行日期 | 2022年12月07日 | 成立日期/规模 | 2022年12月29日 / 2.048亿份 |
资产规模 | 0.22亿元(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份额规模 | 0.2215亿份(截止至:2024年09月30日) |
基金管理人 | 永赢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杨凡颖、曾琬云、袁旭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0.80%(每年) | 托管费率 | 0.15%(每年) |
销售服务费率 | 0.00%(每年) | 最高认购费率 | 0.80%(前端) |
最高申购费率 | 0.8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00%(前端)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3%+恒生指数收益率(按估值汇率折算)*2% | 跟踪标的 |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暂无数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各类资产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判断不同类属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类属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筛选个股,评估并挖掘价格低估、质地优良、未来成长性较好的上市公司。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上,定性分析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精选成长型行业及公司,重点在优秀行业中寻找优质公司做重点配置;二是配置拐点型行业及公司,努力寻找在品牌、渠道、产品方面做出积极变化的公司并予以弹性配置。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等相关财务指标和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等估值指标进行评估,筛选出财务稳定和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相对A股有稀缺性行业与个股,对资本有显著的吸引力,具有较高的配置价值;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良好成长性或高额股东回报率; (3)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4)相对A股同类公司具有显著的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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