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公积金缴存基数:1380元-18900元
鄂州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根据有关规定,鄂州市调整了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发布相关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各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年工资总额除以12。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鄂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44号)规定,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鄂州地区现行的政策,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36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额。
五、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缴存单位集中调整时间为7月至12月(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调整后的缴交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