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预约,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可按照预约时间到馆办理婚姻登记。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如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留学人员等;
3.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4.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有效的国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用于在结婚证内加注国内身份证号码)、居留证件;
2.3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如系丧偶后再婚,应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当事人应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结婚登记预约,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可按照预约时间到馆办理婚姻登记。
2.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男女双方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领事官员作监誓人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证人”栏签名。
4.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捺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以上仅为通常情况,请有办证需求的当事人登录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驻外使领馆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一、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件遗失、损毁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有效身份证件、居留证件(如有)以及照片;
(二)如为婚姻登记证件损坏,应交回损坏证件;
(三)如当事人在国内委托他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应
提交经中国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四)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如当事人已回国,可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时需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登记查档证明。婚姻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申办查档证明。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和查档证明不收取费用。
驻外使领馆只为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如一方为外国公民,当事人可根据当地法律在当地办理婚姻登记。如婚姻证件拟在中国内地使用,当事人可在婚姻缔结地申办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后送中国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