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和对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农村特困居民,凡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州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后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生活常年处于特困状况,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生存,必须依靠政府救济和社会帮助扶持的农村特困居民。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特困居民。
(3)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未成年孤儿和孤老生活无着落,既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又无生活来源,但又不符合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
(4)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农村特困居民。
(二)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1)由户主或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楚雄市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粮食、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楚雄市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村(居)委会,由村委会提出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中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作好解释答复工作。
(3)乡镇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村(居)委会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作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由乡镇转告并委托村(居)委会在自然村内张榜公布7天以上,做好保障对象、保障政策、补差标准三公开。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代发《楚雄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收回原来的救助证,有异议的,由乡镇和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从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