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职工养老抚恤金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23年2月27日
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
2、5年≤缴费年限<1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
3、10年≤缴费年限≤1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
4、缴费年限>15年,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5、缴费年限>3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
(二)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注意: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