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保职工在本市区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门诊费用:
1、住院期间医院确定需转诊作专项检查;
2、经门诊检查需要住院治疗并在1周内住院;
3、二级以上医院门诊手术治疗。
上述情况发送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按住院支付。其他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住院费用:
1、职工个人负担的起付线标准:年度内首次住院,三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为300元。再次或多次住院的,起付线为200元;在基层乡镇及社区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100元。
2、政策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职人员,本市内的二级医院(市医院视同二级医院)为88%,一级及以下医院为90%,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相应增加2个百分点。
3、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指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额)。
二、参保职工转往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门诊费用:市外转诊门诊报销比例为70%,一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住院费用:经批准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75%,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为65%。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相应增加2个百分点。
住院前7日内与住院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支付。
医用材料:住院中使用的进口医用材料费用不予报销。
特殊病门诊费用:特殊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上门诊发生的治疗特殊病以外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特殊病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