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發文機關: | 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教體藝廳函〔2024〕39號 | 來 源: | 教育部網站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教育 | 公文種類: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體藝廳函〔202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切實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縱深推進全國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聚焦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細化操作流程和規範標準,進一步提升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規範化、精細化、科學化水平,確保校園食品安全。現印發給你們,請指導本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有中小學校認真貫徹落實,對照工作指引的各個環節完善整改,嚴格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4年11月11日
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
前 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青少年健康成長。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落實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確保學生在學校學、住、吃都安全,讓家長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調研時又提出校園餐應“衛生、安全、可口、營養健康”的殷殷囑託。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關係學生身心健康,關係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基礎基本,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不斷滿足師生對美好生活嚮往、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全面、準確落實學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組織編寫了《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盤點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強化政策解讀和實操指導,提高各地和學校對政策制度和管理要點把握的精準化程度,提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在校飲食安全和營養健康,持續增強廣大師生和家長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編 者
2024年11月
目 錄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 責任落實
(一) 學校主體責任
(二) 教育行政部門責任
二、 食堂場所流程佈局
(一) 食堂建築
(二) 食品處理區
(三) 輔助區
三、 食堂設施設備配備
(一) 原料貯存設施
(二) 清洗消毒和洗手設施
(三) 有害生物防治設施
(四) 給排水設施
(五) 衛生間
四、 食堂管理關鍵環節
(一) 信息公示
(二) 食材採購
(三) 進貨查驗與索證索票
(四) 原料貯存
(五) 加工製作
(六) 原料及成品配送
(七) 人員管理
(八) 添加劑管理
(九) 食品留樣
(十) 清洗消毒
(十一) 環境衛生
(十二) 餐廚廢棄物處置
(十三) 特殊食品和過敏原控制
五、 食堂承包(委託)經營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 食堂承包(委託)經營
(二) 校外供餐管理
第二章 膳食經費管理
一、 一般要求
二、營養改善計劃經費管理
第三章 紀法責任
一、 食品安全管理類
二、 膳食經費管理類
參考文獻: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責任落實
(一)學校主體責任
1. 學校應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建立由校領導、後勤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的食堂管理領導小組,每學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風險防範。
2. 學校應建立並不斷完善食材採購、進貨查驗、食品加工製作、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臨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樣、清洗消毒、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維修保養校驗、環境檢測、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制度自查,當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標準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制度修訂。
3. 校長應切實履行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內容,對重大問題親自抓、親自管,每學期至少在食堂召開一次現場辦公會,實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況、解決問題並部署相關工作。
4. 學校應嚴格規範執行陪餐制度,按一定週期排定陪餐人員安排,確保每餐均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有條件的中小學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陪餐人員應隨同學生一起就餐,對食品的感官、口味、質量等進行評價,徵求就餐學生的意見建議,做好陪餐記錄並由本人簽字。
5. 學校應通過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微信群等形式,暢通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渠道,聽取師生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如實記錄,分類及時處理,不拖延、不塞責、不敷衍。
6. 學校每學期應面向師生和家長分別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滿意度測評,對供餐質量、價格、衛生、服務態度等進行全面評價,及時查缺補漏,改進管理,提升質量,並將意見及整改情況向師生和家長反饋。
7. 發揮家長監督作用。健全家長委員會監督機制,成立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産生和運行流程,保障家長參與招標採購、陪餐用餐、質量評價、安全檢查、收支公開等重大事項監督。暢通家長委員會向主管監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直送問題渠道,相關部門建立及時處置和反饋辦理情況工作機制。
8. 學校應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員,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總監由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或同等職位的領導擔任。學校須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9.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擔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組織擬定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並及時報告,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並適時開展應急演練;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等工作。
10.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負責。主要承擔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過程控制要求;管理維護食品安全過程記錄材料;對不安全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整改並報告;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11.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教育。通過課堂教學、宣傳活動以及實踐操作等多種形式,使學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包括如何識別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標簽、避免食用過期或不衛生食品等。同時,學校應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主題活動,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責任感和自我保護意識。
(二)教育行政部門責任
1. 制定並完善招標採購、經營管理、考核評議、監督檢查、應急處置等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2. 將食品安全相關指標納入責任督學每月進學校摸排的重點內容,強化日常監督。
3. 加大對學校食堂建設改造的投入,持續改善供餐條件,積極推進“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與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4.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學校食品安全保障服務水平。
5. 督促和指導中小學開展校園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適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6.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與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的協同配合,將工作中發現的學校食堂、承包(委託)經營單位、校外供餐單位、食材供應商等存在的經營管理、食材質量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做好監督管理。
二、食堂場所流程佈局
(一)食堂建築
1. 應由相對獨立的食品處理區、輔助區和就餐區組成。
2. 應距離糞坑、旱廁、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m以上,並位於可能産生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含實驗場所)的影響範圍外。
(二)食品處理區
1. 應設置專用的備餐間或備餐操作區。
2. 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製作、半成品加工製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佈局,並形成生進熟出的單向流程。
3. 應分開設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後餐飲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
4. 各專間、專用操作區應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輔助區
1. 衛生間不應設置在食品處理區內,出入口不應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避免與就餐區直對,衛生間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應能自動關閉。
2. 更衣間應與食品處理區在同一建築物內,處於食品處理區入口處,為獨立隔間,男女分設。
三、食堂設施設備配備
(一)原料貯存設施
1. 應根據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貯存要求,設置相應的食品庫房或貯存場所以及貯存設施,配備冷凍、冷藏設施。
2. 庫房應設有通風、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設施。
3. 庫房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能使貯存的食品和物品離墻離地。
4. 冷藏(凍)設施正常運轉,配備溫度顯示裝置,確保貯存條件。
(二)清洗消毒和洗手設施
1. 採用化學消毒的餐具應配備專用消毒設施和設備。
2. 應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飲具的保潔設施。
3. 食品處理區應配備洗手設施。
4. 就餐區或附近應設有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飲具的用水設施。
5. 衛生間出口應配備洗手設施。
(三)有害生物防治設施
1. 食堂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安裝空氣幕、防蠅簾或防蟲紗窗,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和換氣窗外應加裝不小于16目的防蟲篩網,形成封閉空間,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2. 食品處理區所有與外界相通的門和庫房門應設置不低於60cm金屬材質的擋鼠板,門縫隙應小于6mm,防止鼠類侵入。
3. 排水管道與外界相通的出口應採取防護措施,出水口安裝的篦子宜使用金屬材料製成,篦子縫隙間距或網眼應小于10mm,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4. 食品處理區、就餐區宜安裝粘捕式滅蠅燈,有效控制飛蟲。
(四)給排水設施
1. 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的管道系統應完全分離,防止非食品加工用水逆流至食品加工用水管道。
2. 排水溝應設有可拆卸的蓋板,內部不應設置其他管路。
3. 專間、專用操作區不應設置明溝;如設地漏,應配備水封等裝置。
(五)衛生間
1. 衛生間排污管道與食品處理區排水管道分設,且配備有防臭氣水封。排污口設在食堂外。
2. 衛生間應設置獨立的排風裝置,排風口不得直對食品處理區或就餐區。
四、食堂管理關鍵環節
(一)信息公示
應在食堂就餐區等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材進貨來源、供餐單位、伙食費收費標準、每週帶量食譜、食材價格等信息,確保信息透明,方便公眾監督。
(二)食材採購
1. 學校食堂採購食品及原料應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求的原則。
2. 嚴把食材供貨關,有條件的學校,蔬菜應當天配送,肉類全部確保新鮮。
3.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地區的學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麵粉、肉、蛋、奶等均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由縣級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鼓勵支持其他地區和學校參照執行。
4. 簽訂採購合同時應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
5. 學校應建立食材供貨者評價和退出機制,自行或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供貨者的食品安全狀況等進行評價,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貨者。
(三)進貨查驗與索證索票
1. 嚴格規範大宗食材進貨查驗,建立“雙人或多人聯檢”查驗制度,查驗人員至少包含學校食品安全員和食堂管理人員,集體驗收,公開透明,有條件的學校應保留影像資料,清晰詳實記錄進貨查驗情況。
2. 食材進校驗收應綜合運用“望、聞、問、切”等多種方式,核對重量,核對生産日期和保質期,重點核查以下事項,核對包裝完整性,核對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澤、形態;確認食材是否有異味。
3. 採購原材料應索取産品合格證以及同批次檢驗(測)報告。採購畜禽肉類時,需具備動物産品檢疫合格證明,豬肉還需附有非洲豬瘟檢測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大米應具備鎘、黃曲霉毒素等指標的檢測報告。
4. 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其他各項記錄保存期限宜為2年。
(四)原料貯存
1. 散裝食品(食用農産品除外)應在貯存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産日期或生産批號、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閉容器貯存。
2. 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類別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裝材料等),應分設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3. 貯存的食品和物品離墻、離地,距離墻壁和地面均應在10cm以上。
4. 冷凍貯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時反復解凍、冷凍。冷凍(藏)貯存食品時不宜堆積、擠壓食品。
(五)加工製作
1. 學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2. 動物性、植物性、水産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應分開使用,並有明顯區分標識。
3. 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應分開使用,葷素、生熟應嚴格區分,並有明顯區分標識。
4. 專間和專用操作區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設備和清潔工具應專用。
5. 生食蔬菜和水果應在專用區域或設施內清洗處理,必要時進行消毒。
6. 未經清潔的禽蛋使用前應清潔外殼,必要時進行消毒。
7. 食堂內不得飼養和宰殺禽、畜等動物。
(六)原料及成品配送
1.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配送,運輸食品和運輸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不得混用。
2. 食品配送車輛專用,配備符合條件的加熱保溫設備或裝置,確保熱食成品在運輸過程中的保存溫度保持60℃以上。
3. 配送人員應具備有效健康證明。
4. 應保持運輸車輛的清潔,每次運輸食品前和運輸食品後應進行清洗消毒。
(七)人員管理
1. 食堂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食堂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2.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3. 定期對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業務培訓,每學期進行考核。
4. 從業人員應接受晨檢。有發熱、嘔吐、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主動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報告並暫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並治愈後方可復崗。
5. 食品處理區內從業人員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或化粧。工作時,佩戴的飾物不應外露。
6.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加工食品前應進行手部消毒。
7. 專間和專用操作區內的從業人員操作時應佩戴清潔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
8. 清潔操作區與其他操作區從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有明顯的顏色或標識區分。專間和專用操作區專用工作服與其他區域工作服外觀應有明顯區分。
(八)添加劑管理
1. 食品添加劑專人專櫃(位)保管,標注“食品添加劑”字樣,並與食品、食品相關産品等分開存放。
2. 添加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明確允許使用的種類和最大用量,做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保存詳細的使用記錄,包括使用日期、種類、用量及相關負責人員信息。
3. 用容器盛放開封後的食品添加劑的,應在容器上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生産日期或批號、使用期限,並保留食品添加劑原包裝。
4. 嚴禁採購、貯存和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九)食品留樣
1. 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專用密閉容器內。
2. 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由專用留樣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時以上,並有留樣記錄。
3. 留樣冰箱“雙人雙鎖”,專人負責留樣管理。
(十)清洗消毒
1. 採用物理消毒或化學消毒的設備應能正常運轉,消毒溫度和時間應符合相關要求,消毒液配製和濃度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採用自動清洗消毒的應嚴格遵循使用説明操作。
2. 餐飲具清洗設施和設備應與食品原料及清潔工具的清洗設施、設備分開,並有明顯區分。
3. 消毒後的餐飲具、盛放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應定位存放在清潔、專用、密閉的保潔設施中,並有明顯區分標識。定期清潔保潔設施,防止清洗消毒後的餐飲具受到污染。
4. 每餐或每班使用專間前,應對操作臺面和專間空氣進行消毒。
(十一)環境衛生
1. 食品處理區保持墻壁和門窗無污漬、無灰塵,天花板無黴斑。
2. 就餐場所衛生清潔,地面、墻壁、門窗、天花板等無黴斑、污垢、積油、積水等情形。
3. 衛生間地面、洗手池及臺面無積水、無污物、無垃圾,便池內外無污物、無積垢、沖水良好。
4. 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處理區。
5. 應開展有害生物防治,遵循優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時使用化學方法的原則。化學藥劑應存放在專門設施內。
(十二)餐廚廢棄物處置
1. 餐廚廢棄物應分類放置、及時清理,日産日清,不應溢出存放容器。
2. 廢棄物存放容器應配有蓋子,內壁光滑,易於清潔,及時清潔廢棄物存放容器,必要時進行消毒。
3. 食堂不能自行處理餐廚廢棄物,應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或者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不具備條件的學校應在相關部門指導下處理餐廚廢棄物。
4. 應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處置時間、種類、數量、收運者等信息。
(十三)特殊食品和過敏原控制
1. 特殊食品(如無麩質食品、無乳糖食品)應與普通食品分開存放,並在食品加工和供應過程中避免交叉污染。
2. 可能引發過敏反應的食品(如堅果、海鮮等)應在顯著位置標識,確保相關信息在餐廳和食品供應點清晰可見。
3. 學校應為有特殊飲食需求的學生提供適當的替代食品,並在供應前確保這些食品符合安全標準。
4. 食堂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和過敏原管理培訓,掌握處理和準備特殊食品的正確方法,避免過敏原交叉污染。
5. 建立過敏原控制臺賬,詳細記錄含有過敏原的食品種類、供應時間、使用食材以及相關學生的需求信息,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五、食堂承包(委託)經營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食堂承包(委託)經營
1.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採用自營方式供餐。
2. 食堂對外承包或委託經營的,應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食堂管理領導小組要組織充分論證,制訂招標要求和質量標準,充分聽取家長委員會、學生代表及教職工代表的意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批准。建立承包或委託經營評價和退出機制,至少每學期開展一次綜合評價,對不符合質量和經營標準的,及時予以清退。
3. 學校應與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應承擔管理責任,並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4. 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應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品安全全面負責,並接受學校的管理。
5.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且拒不整改或連續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學校應及時終止承包或委託經營行為。
6.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確保食品安全和營養標準的有效實施。
(二)校外供餐管理
1. 不具備建設食堂條件的中小學校,可通過從配餐企業訂餐的形式,解決學生集中就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
2.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中標校外供餐單位,邀請學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員代表和家長代表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委託公證機構對招標過程進行公證,並公佈中標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
3.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會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開展對學校校外供餐單位的監督檢查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4. 校外供餐單位應具備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優先選擇通過HACCP、ISO22000等先進管理體系的單位。
5. 學校應組織本校管理人員、師生代表和家長代表,從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開招標選定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中,投票選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單位,並對校外供餐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行為的,應重新選定校外供餐單位,及時啟動清退機制。
6. 學校應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備專(兼)職供餐管理人員,負責配送食品的接收、查驗、留樣等工作,確保食品安全管理的全過程控制。
7. 學校應建立校外供餐單位評價和退出機制,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或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單位,要及時終止合同(或協議),並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 膳食經費管理
一、一般要求
1. 工作責任制:中小學校自營食堂財務管理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管理學校食堂財務工作,對自主經營食堂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 財務管理崗位設置要求:食堂財務管理應分別設置專(兼)職會計、出納員、庫房管理員等工作崗位,建立食堂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和權限,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出納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銀行印鑒由出納、會計(或食堂負責人)分別保管。食堂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納員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
3. 非獨立法人學校食堂財務管理:中小學校分校(校區)、集團化辦學模式下的成員校、鄉村教學點等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食堂財務應納入其所隸屬的總校(中心校)統一管理,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財務管理模式,設置食堂報賬員、庫房管理員崗位,並配備相應財會人員。
4. 食堂財務風險預警和內控機制:中小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堂財務風險預警和內部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食堂財務收入支出和資産負債的管理。中小學校食堂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替學校及政府有關部門舉借債務。
5. 食堂建賬:自主經營的中小學校食堂需獨立開展會計核算。
6. 飯菜定價:中小學校飯菜價格標準應遵循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經學校食堂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制定,並實行價格公示制度。
7. 食堂收入: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伙食費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將學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
8. 伙食費收取:學校收取伙食費應積極推行網上繳費方式,由學生家長或學生直接將伙食費繳入學校指定的銀行賬戶,不得轉入個人賬戶,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費不得由老師、家委會、食堂管理領導小組等集體或個人收取。
9. 伙食費代收:實行配餐或托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學校,伙食費可由學校統一收取並按照代收費管理。收取的伙食費上交學校指定銀行賬戶。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伙食費資金。
10. 教職工餐費收取:教職工在學生食堂就餐,應按照與學生同菜同價原則,據實繳納伙食費,不得侵佔學生利益。
11. 自主經營食堂運行經費來源:未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其自主經營食堂(伙房)發生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可從收取的伙食費中列支。
12. 伙食費收入核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中小學校預收的師生伙食費不得直接計入食堂收入,應按師生實際就餐次數和金額確認伙食費收入。
13. 外來人員就餐伙食費收取:中小學校外來人員就餐的應採取同菜同價方式據實收取伙食費。收取的伙食費應確認伙食費收入,不得直接衝抵成本。
14. 食材採購款撥付:支付食材款不能通過付給採購員個人銀行卡,再由採購員通過個人銀行卡、微信、支付寶和現金等方式轉付給供應商。支付採購款時,需取得合格發票,嚴格按發票提供的開戶銀行及賬戶支付。
15. 食堂成本核算:自主經營的食堂成本以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不包括財政投入的房屋建築物折舊和其他固定資産折舊。
16. 食堂原材料成本核算:自主經營的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當期實際耗用的米、面、油、水(海)産品、生鮮肉、蛋類、豆製品、調味品、蔬菜、燃料、水電費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電、氣及取暖費等應獨立計量,單獨結算並計入成本;如在學校賬戶統一支付的,可按實際耗用數與學校進行結算並計入食堂成本。
17. 食堂人工成本核算:自主經營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地方財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支出、各項保險不得計入食堂運營成本。
18. 非財政專項資金固定資産折舊,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維修費成本核算:非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資産,包括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設備、交通工具等,根據不同設備折舊年限,按月計提折舊並計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應計入成本,金額較大的根據使用期限按月分攤計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種設備的零星維修費應計入食堂成本。
19. 食堂結余管理:食堂的收支結余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繼續使用,用於改善學生伙食。嚴禁將食堂結余直接或變相用於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補貼等,嚴禁用於學校招待費、教職工聚餐等支出。
20. 食堂財務報表管理:中小學校食堂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中小學校應在年度終了時,將食堂的報表信息併入學校相關報表的相應項目,並抵消中小學校與食堂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對中小學校報表的影響,編制合併資産負債表、合併收入費用表。
21. 原始憑證審核和監督:食堂財務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食堂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內容包括:一是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二是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三是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22. 食堂財務收支監督:食堂財務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食堂財務收支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監督:一是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退回,要求補充、更正;二是對違反規定不應納入食堂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予制止和糾正;三是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食堂財務收支,不予辦理;四是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食堂財務收支,應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23. 食堂財務信息公開:一是公開伙食費收費標準。採取包餐制供餐的學校,每學期要在學校食堂醒目位置公開伙食費收費標準。採取選餐制供餐的學校,要在餐廳售飯窗口醒目位置公開價格信息。二是公開食材採購信息。中小學校應在食堂醒目位置公開公示大宗食材採購品種、數量、價格及金額,及時公示大宗食材統一採購流程、中標單位等信息。三是公開食堂財務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學校食堂財務管理制度應懸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財務管理部門辦公室醒目位置,並公開公示上學期食堂收入、支出、結余情況。四是公開招標信息。中小學校應在學校醒目位置公開公示通過招標方式遴選的校外配餐單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貨企業以及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等信息。
24.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支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將補助資金直接發放至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銀行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統一發放。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銀行卡方式發放的,經同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可轉入學生校園卡或以現金形式發放。不得截留、剋扣、挪用。
二、營養改善計劃經費管理
1. 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管理: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必須確保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或家長,嚴禁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嚴禁設立“小金庫”,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
2. 營養膳食補助資金來源: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物價水平,在落實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國家基礎標準上,進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會力量共同承擔的膳食費用機制,科學確定伙食費收費標準。鼓勵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3. 收取伙食費管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收取伙食費,應嚴格執行中小學收費管理有關規定,所收取的伙食費應全部用於營養改善計劃供餐成本開支。供應兩餐及以上的學校,應加強食材採購成本核算管理。
4. 食堂運行經費來源: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可適當提高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水平,自主經營食堂(伙房)發生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可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不得擠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5. 聘用人員開支來源: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自主經營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員待遇等開支,應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不得擠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6. 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監督:一是各地應定期開展審計,強化審計監督;二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督;三是學校應每學期至少一次公開食堂收支情況,自覺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紀法責任
一、食品安全管理類
1.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學校食堂應建立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狀況自查制度,建立健全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維修保養校驗、原料採購至供餐全過程控制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進貨查驗制度。違反以上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2. 未配備、培訓或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3. 未建立採購進貨記錄或臺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4.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5. 食堂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6. 食堂違規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7. 食堂違規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8. 食堂未按照要求留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9. 採購食品及原料時未查驗或留存許可相關文件:未查驗或留存食品生産者的生産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肉類産品的檢疫合格證明、肉類製品的檢驗合格證明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未查驗或留存食用農産品生産者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10. 學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的,從重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11. 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劑:違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12. 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等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13. 生産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14. 未對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15. 違規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16. 知道或者應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質或者不合格而採購: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17. 在招投標和物資採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18. 怠于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不負責任、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19. 違規操作致使師生人身遭受損害: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20.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21. 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2. 隱匿、偽造、毀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關證據,逃避檢查、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者責任難以追究: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3.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4.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膳食經費管理類
1. 以個人名義存儲伙食費: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 私設“小金庫”:一是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二是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三是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類似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四是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9號《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3. 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給予相應法律和行政處罰,《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條)
5. 違反政府採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一是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二是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三是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四是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五是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六是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一是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二是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是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是開標前洩露標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條)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8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國家標準GB31654-2021)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8號)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食堂衛生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1〕38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2〕27號)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22〕159號)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教財〔2022〕2號)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財〔2020〕5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體藝廳函〔202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切實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縱深推進全國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聚焦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細化操作流程和規範標準,進一步提升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規範化、精細化、科學化水平,確保校園食品安全。現印發給你們,請指導本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有中小學校認真貫徹落實,對照工作指引的各個環節完善整改,嚴格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4年11月11日
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
前 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青少年健康成長。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落實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確保學生在學校學、住、吃都安全,讓家長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調研時又提出校園餐應“衛生、安全、可口、營養健康”的殷殷囑託。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關係學生身心健康,關係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學校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基礎基本,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不斷滿足師生對美好生活嚮往、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全面、準確落實學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組織編寫了《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盤點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強化政策解讀和實操指導,提高各地和學校對政策制度和管理要點把握的精準化程度,提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在校飲食安全和營養健康,持續增強廣大師生和家長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編 者
2024年11月
目 錄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 責任落實
(一) 學校主體責任
(二) 教育行政部門責任
二、 食堂場所流程佈局
(一) 食堂建築
(二) 食品處理區
(三) 輔助區
三、 食堂設施設備配備
(一) 原料貯存設施
(二) 清洗消毒和洗手設施
(三) 有害生物防治設施
(四) 給排水設施
(五) 衛生間
四、 食堂管理關鍵環節
(一) 信息公示
(二) 食材採購
(三) 進貨查驗與索證索票
(四) 原料貯存
(五) 加工製作
(六) 原料及成品配送
(七) 人員管理
(八) 添加劑管理
(九) 食品留樣
(十) 清洗消毒
(十一) 環境衛生
(十二) 餐廚廢棄物處置
(十三) 特殊食品和過敏原控制
五、 食堂承包(委託)經營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 食堂承包(委託)經營
(二) 校外供餐管理
第二章 膳食經費管理
一、 一般要求
二、營養改善計劃經費管理
第三章 紀法責任
一、 食品安全管理類
二、 膳食經費管理類
參考文獻: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責任落實
(一)學校主體責任
1. 學校應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建立由校領導、後勤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的食堂管理領導小組,每學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風險防範。
2. 學校應建立並不斷完善食材採購、進貨查驗、食品加工製作、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臨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樣、清洗消毒、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維修保養校驗、環境檢測、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制度自查,當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標準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制度修訂。
3. 校長應切實履行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內容,對重大問題親自抓、親自管,每學期至少在食堂召開一次現場辦公會,實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況、解決問題並部署相關工作。
4. 學校應嚴格規範執行陪餐制度,按一定週期排定陪餐人員安排,確保每餐均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有條件的中小學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陪餐人員應隨同學生一起就餐,對食品的感官、口味、質量等進行評價,徵求就餐學生的意見建議,做好陪餐記錄並由本人簽字。
5. 學校應通過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微信群等形式,暢通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渠道,聽取師生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如實記錄,分類及時處理,不拖延、不塞責、不敷衍。
6. 學校每學期應面向師生和家長分別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滿意度測評,對供餐質量、價格、衛生、服務態度等進行全面評價,及時查缺補漏,改進管理,提升質量,並將意見及整改情況向師生和家長反饋。
7. 發揮家長監督作用。健全家長委員會監督機制,成立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産生和運行流程,保障家長參與招標採購、陪餐用餐、質量評價、安全檢查、收支公開等重大事項監督。暢通家長委員會向主管監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直送問題渠道,相關部門建立及時處置和反饋辦理情況工作機制。
8. 學校應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員,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總監由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或同等職位的領導擔任。學校須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9.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擔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組織擬定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並及時報告,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並適時開展應急演練;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等工作。
10.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負責。主要承擔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過程控制要求;管理維護食品安全過程記錄材料;對不安全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整改並報告;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11.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教育。通過課堂教學、宣傳活動以及實踐操作等多種形式,使學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包括如何識別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標簽、避免食用過期或不衛生食品等。同時,學校應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主題活動,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責任感和自我保護意識。
(二)教育行政部門責任
1. 制定並完善招標採購、經營管理、考核評議、監督檢查、應急處置等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2. 將食品安全相關指標納入責任督學每月進學校摸排的重點內容,強化日常監督。
3. 加大對學校食堂建設改造的投入,持續改善供餐條件,積極推進“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與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4.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學校食品安全保障服務水平。
5. 督促和指導中小學開展校園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適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6.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與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的協同配合,將工作中發現的學校食堂、承包(委託)經營單位、校外供餐單位、食材供應商等存在的經營管理、食材質量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做好監督管理。
二、食堂場所流程佈局
(一)食堂建築
1. 應由相對獨立的食品處理區、輔助區和就餐區組成。
2. 應距離糞坑、旱廁、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m以上,並位於可能産生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含實驗場所)的影響範圍外。
(二)食品處理區
1. 應設置專用的備餐間或備餐操作區。
2. 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製作、半成品加工製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佈局,並形成生進熟出的單向流程。
3. 應分開設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後餐飲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
4. 各專間、專用操作區應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輔助區
1. 衛生間不應設置在食品處理區內,出入口不應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避免與就餐區直對,衛生間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應能自動關閉。
2. 更衣間應與食品處理區在同一建築物內,處於食品處理區入口處,為獨立隔間,男女分設。
三、食堂設施設備配備
(一)原料貯存設施
1. 應根據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貯存要求,設置相應的食品庫房或貯存場所以及貯存設施,配備冷凍、冷藏設施。
2. 庫房應設有通風、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設施。
3. 庫房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能使貯存的食品和物品離墻離地。
4. 冷藏(凍)設施正常運轉,配備溫度顯示裝置,確保貯存條件。
(二)清洗消毒和洗手設施
1. 採用化學消毒的餐具應配備專用消毒設施和設備。
2. 應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飲具的保潔設施。
3. 食品處理區應配備洗手設施。
4. 就餐區或附近應設有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飲具的用水設施。
5. 衛生間出口應配備洗手設施。
(三)有害生物防治設施
1. 食堂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安裝空氣幕、防蠅簾或防蟲紗窗,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和換氣窗外應加裝不小于16目的防蟲篩網,形成封閉空間,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2. 食品處理區所有與外界相通的門和庫房門應設置不低於60cm金屬材質的擋鼠板,門縫隙應小于6mm,防止鼠類侵入。
3. 排水管道與外界相通的出口應採取防護措施,出水口安裝的篦子宜使用金屬材料製成,篦子縫隙間距或網眼應小于10mm,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4. 食品處理區、就餐區宜安裝粘捕式滅蠅燈,有效控制飛蟲。
(四)給排水設施
1. 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的管道系統應完全分離,防止非食品加工用水逆流至食品加工用水管道。
2. 排水溝應設有可拆卸的蓋板,內部不應設置其他管路。
3. 專間、專用操作區不應設置明溝;如設地漏,應配備水封等裝置。
(五)衛生間
1. 衛生間排污管道與食品處理區排水管道分設,且配備有防臭氣水封。排污口設在食堂外。
2. 衛生間應設置獨立的排風裝置,排風口不得直對食品處理區或就餐區。
四、食堂管理關鍵環節
(一)信息公示
應在食堂就餐區等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材進貨來源、供餐單位、伙食費收費標準、每週帶量食譜、食材價格等信息,確保信息透明,方便公眾監督。
(二)食材採購
1. 學校食堂採購食品及原料應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求的原則。
2. 嚴把食材供貨關,有條件的學校,蔬菜應當天配送,肉類全部確保新鮮。
3.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地區的學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麵粉、肉、蛋、奶等均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由縣級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鼓勵支持其他地區和學校參照執行。
4. 簽訂採購合同時應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
5. 學校應建立食材供貨者評價和退出機制,自行或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供貨者的食品安全狀況等進行評價,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貨者。
(三)進貨查驗與索證索票
1. 嚴格規範大宗食材進貨查驗,建立“雙人或多人聯檢”查驗制度,查驗人員至少包含學校食品安全員和食堂管理人員,集體驗收,公開透明,有條件的學校應保留影像資料,清晰詳實記錄進貨查驗情況。
2. 食材進校驗收應綜合運用“望、聞、問、切”等多種方式,核對重量,核對生産日期和保質期,重點核查以下事項,核對包裝完整性,核對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澤、形態;確認食材是否有異味。
3. 採購原材料應索取産品合格證以及同批次檢驗(測)報告。採購畜禽肉類時,需具備動物産品檢疫合格證明,豬肉還需附有非洲豬瘟檢測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大米應具備鎘、黃曲霉毒素等指標的檢測報告。
4. 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無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其他各項記錄保存期限宜為2年。
(四)原料貯存
1. 散裝食品(食用農産品除外)應在貯存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産日期或生産批號、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閉容器貯存。
2. 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類別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裝材料等),應分設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3. 貯存的食品和物品離墻、離地,距離墻壁和地面均應在10cm以上。
4. 冷凍貯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時反復解凍、冷凍。冷凍(藏)貯存食品時不宜堆積、擠壓食品。
(五)加工製作
1. 學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2. 動物性、植物性、水産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應分開使用,並有明顯區分標識。
3. 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應分開使用,葷素、生熟應嚴格區分,並有明顯區分標識。
4. 專間和專用操作區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設備和清潔工具應專用。
5. 生食蔬菜和水果應在專用區域或設施內清洗處理,必要時進行消毒。
6. 未經清潔的禽蛋使用前應清潔外殼,必要時進行消毒。
7. 食堂內不得飼養和宰殺禽、畜等動物。
(六)原料及成品配送
1.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配送,運輸食品和運輸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不得混用。
2. 食品配送車輛專用,配備符合條件的加熱保溫設備或裝置,確保熱食成品在運輸過程中的保存溫度保持60℃以上。
3. 配送人員應具備有效健康證明。
4. 應保持運輸車輛的清潔,每次運輸食品前和運輸食品後應進行清洗消毒。
(七)人員管理
1. 食堂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食堂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2.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3. 定期對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業務培訓,每學期進行考核。
4. 從業人員應接受晨檢。有發熱、嘔吐、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主動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報告並暫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並治愈後方可復崗。
5. 食品處理區內從業人員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或化粧。工作時,佩戴的飾物不應外露。
6.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加工食品前應進行手部消毒。
7. 專間和專用操作區內的從業人員操作時應佩戴清潔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
8. 清潔操作區與其他操作區從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有明顯的顏色或標識區分。專間和專用操作區專用工作服與其他區域工作服外觀應有明顯區分。
(八)添加劑管理
1. 食品添加劑專人專櫃(位)保管,標注“食品添加劑”字樣,並與食品、食品相關産品等分開存放。
2. 添加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明確允許使用的種類和最大用量,做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保存詳細的使用記錄,包括使用日期、種類、用量及相關負責人員信息。
3. 用容器盛放開封後的食品添加劑的,應在容器上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生産日期或批號、使用期限,並保留食品添加劑原包裝。
4. 嚴禁採購、貯存和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九)食品留樣
1. 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專用密閉容器內。
2. 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由專用留樣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時以上,並有留樣記錄。
3. 留樣冰箱“雙人雙鎖”,專人負責留樣管理。
(十)清洗消毒
1. 採用物理消毒或化學消毒的設備應能正常運轉,消毒溫度和時間應符合相關要求,消毒液配製和濃度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採用自動清洗消毒的應嚴格遵循使用説明操作。
2. 餐飲具清洗設施和設備應與食品原料及清潔工具的清洗設施、設備分開,並有明顯區分。
3. 消毒後的餐飲具、盛放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應定位存放在清潔、專用、密閉的保潔設施中,並有明顯區分標識。定期清潔保潔設施,防止清洗消毒後的餐飲具受到污染。
4. 每餐或每班使用專間前,應對操作臺面和專間空氣進行消毒。
(十一)環境衛生
1. 食品處理區保持墻壁和門窗無污漬、無灰塵,天花板無黴斑。
2. 就餐場所衛生清潔,地面、墻壁、門窗、天花板等無黴斑、污垢、積油、積水等情形。
3. 衛生間地面、洗手池及臺面無積水、無污物、無垃圾,便池內外無污物、無積垢、沖水良好。
4. 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處理區。
5. 應開展有害生物防治,遵循優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時使用化學方法的原則。化學藥劑應存放在專門設施內。
(十二)餐廚廢棄物處置
1. 餐廚廢棄物應分類放置、及時清理,日産日清,不應溢出存放容器。
2. 廢棄物存放容器應配有蓋子,內壁光滑,易於清潔,及時清潔廢棄物存放容器,必要時進行消毒。
3. 食堂不能自行處理餐廚廢棄物,應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或者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不具備條件的學校應在相關部門指導下處理餐廚廢棄物。
4. 應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處置時間、種類、數量、收運者等信息。
(十三)特殊食品和過敏原控制
1. 特殊食品(如無麩質食品、無乳糖食品)應與普通食品分開存放,並在食品加工和供應過程中避免交叉污染。
2. 可能引發過敏反應的食品(如堅果、海鮮等)應在顯著位置標識,確保相關信息在餐廳和食品供應點清晰可見。
3. 學校應為有特殊飲食需求的學生提供適當的替代食品,並在供應前確保這些食品符合安全標準。
4. 食堂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和過敏原管理培訓,掌握處理和準備特殊食品的正確方法,避免過敏原交叉污染。
5. 建立過敏原控制臺賬,詳細記錄含有過敏原的食品種類、供應時間、使用食材以及相關學生的需求信息,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五、食堂承包(委託)經營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食堂承包(委託)經營
1.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採用自營方式供餐。
2. 食堂對外承包或委託經營的,應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食堂管理領導小組要組織充分論證,制訂招標要求和質量標準,充分聽取家長委員會、學生代表及教職工代表的意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批准。建立承包或委託經營評價和退出機制,至少每學期開展一次綜合評價,對不符合質量和經營標準的,及時予以清退。
3. 學校應與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應承擔管理責任,並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4. 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應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品安全全面負責,並接受學校的管理。
5.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且拒不整改或連續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託經營方,學校應及時終止承包或委託經營行為。
6.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確保食品安全和營養標準的有效實施。
(二)校外供餐管理
1. 不具備建設食堂條件的中小學校,可通過從配餐企業訂餐的形式,解決學生集中就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
2.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中標校外供餐單位,邀請學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員代表和家長代表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委託公證機構對招標過程進行公證,並公佈中標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
3.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會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開展對學校校外供餐單位的監督檢查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4. 校外供餐單位應具備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優先選擇通過HACCP、ISO22000等先進管理體系的單位。
5. 學校應組織本校管理人員、師生代表和家長代表,從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開招標選定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中,投票選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單位,並對校外供餐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對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行為的,應重新選定校外供餐單位,及時啟動清退機制。
6. 學校應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備專(兼)職供餐管理人員,負責配送食品的接收、查驗、留樣等工作,確保食品安全管理的全過程控制。
7. 學校應建立校外供餐單位評價和退出機制,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或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單位,要及時終止合同(或協議),並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 膳食經費管理
一、一般要求
1. 工作責任制:中小學校自營食堂財務管理實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管理學校食堂財務工作,對自主經營食堂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 財務管理崗位設置要求:食堂財務管理應分別設置專(兼)職會計、出納員、庫房管理員等工作崗位,建立食堂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和權限,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出納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銀行印鑒由出納、會計(或食堂負責人)分別保管。食堂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納員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
3. 非獨立法人學校食堂財務管理:中小學校分校(校區)、集團化辦學模式下的成員校、鄉村教學點等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食堂財務應納入其所隸屬的總校(中心校)統一管理,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財務管理模式,設置食堂報賬員、庫房管理員崗位,並配備相應財會人員。
4. 食堂財務風險預警和內控機制:中小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堂財務風險預警和內部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食堂財務收入支出和資産負債的管理。中小學校食堂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替學校及政府有關部門舉借債務。
5. 食堂建賬:自主經營的中小學校食堂需獨立開展會計核算。
6. 飯菜定價:中小學校飯菜價格標準應遵循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經學校食堂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制定,並實行價格公示制度。
7. 食堂收入: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伙食費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將學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
8. 伙食費收取:學校收取伙食費應積極推行網上繳費方式,由學生家長或學生直接將伙食費繳入學校指定的銀行賬戶,不得轉入個人賬戶,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費不得由老師、家委會、食堂管理領導小組等集體或個人收取。
9. 伙食費代收:實行配餐或托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學校,伙食費可由學校統一收取並按照代收費管理。收取的伙食費上交學校指定銀行賬戶。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伙食費資金。
10. 教職工餐費收取:教職工在學生食堂就餐,應按照與學生同菜同價原則,據實繳納伙食費,不得侵佔學生利益。
11. 自主經營食堂運行經費來源:未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其自主經營食堂(伙房)發生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可從收取的伙食費中列支。
12. 伙食費收入核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中小學校預收的師生伙食費不得直接計入食堂收入,應按師生實際就餐次數和金額確認伙食費收入。
13. 外來人員就餐伙食費收取:中小學校外來人員就餐的應採取同菜同價方式據實收取伙食費。收取的伙食費應確認伙食費收入,不得直接衝抵成本。
14. 食材採購款撥付:支付食材款不能通過付給採購員個人銀行卡,再由採購員通過個人銀行卡、微信、支付寶和現金等方式轉付給供應商。支付採購款時,需取得合格發票,嚴格按發票提供的開戶銀行及賬戶支付。
15. 食堂成本核算:自主經營的食堂成本以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不包括財政投入的房屋建築物折舊和其他固定資産折舊。
16. 食堂原材料成本核算:自主經營的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當期實際耗用的米、面、油、水(海)産品、生鮮肉、蛋類、豆製品、調味品、蔬菜、燃料、水電費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電、氣及取暖費等應獨立計量,單獨結算並計入成本;如在學校賬戶統一支付的,可按實際耗用數與學校進行結算並計入食堂成本。
17. 食堂人工成本核算:自主經營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地方財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支出、各項保險不得計入食堂運營成本。
18. 非財政專項資金固定資産折舊,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維修費成本核算:非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資産,包括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設備、交通工具等,根據不同設備折舊年限,按月計提折舊並計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應計入成本,金額較大的根據使用期限按月分攤計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種設備的零星維修費應計入食堂成本。
19. 食堂結余管理:食堂的收支結余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繼續使用,用於改善學生伙食。嚴禁將食堂結余直接或變相用於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補貼等,嚴禁用於學校招待費、教職工聚餐等支出。
20. 食堂財務報表管理:中小學校食堂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中小學校應在年度終了時,將食堂的報表信息併入學校相關報表的相應項目,並抵消中小學校與食堂的內部業務或事項對中小學校報表的影響,編制合併資産負債表、合併收入費用表。
21. 原始憑證審核和監督:食堂財務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食堂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內容包括:一是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二是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三是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22. 食堂財務收支監督:食堂財務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食堂財務收支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監督:一是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退回,要求補充、更正;二是對違反規定不應納入食堂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予制止和糾正;三是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食堂財務收支,不予辦理;四是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食堂財務收支,應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23. 食堂財務信息公開:一是公開伙食費收費標準。採取包餐制供餐的學校,每學期要在學校食堂醒目位置公開伙食費收費標準。採取選餐制供餐的學校,要在餐廳售飯窗口醒目位置公開價格信息。二是公開食材採購信息。中小學校應在食堂醒目位置公開公示大宗食材採購品種、數量、價格及金額,及時公示大宗食材統一採購流程、中標單位等信息。三是公開食堂財務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學校食堂財務管理制度應懸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財務管理部門辦公室醒目位置,並公開公示上學期食堂收入、支出、結余情況。四是公開招標信息。中小學校應在學校醒目位置公開公示通過招標方式遴選的校外配餐單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貨企業以及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等信息。
24.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支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將補助資金直接發放至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銀行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統一發放。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銀行卡方式發放的,經同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可轉入學生校園卡或以現金形式發放。不得截留、剋扣、挪用。
二、營養改善計劃經費管理
1. 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管理: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必須確保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或家長,嚴禁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嚴禁設立“小金庫”,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
2. 營養膳食補助資金來源: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及物價水平,在落實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國家基礎標準上,進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會力量共同承擔的膳食費用機制,科學確定伙食費收費標準。鼓勵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3. 收取伙食費管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收取伙食費,應嚴格執行中小學收費管理有關規定,所收取的伙食費應全部用於營養改善計劃供餐成本開支。供應兩餐及以上的學校,應加強食材採購成本核算管理。
4. 食堂運行經費來源: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可適當提高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水平,自主經營食堂(伙房)發生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可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不得擠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5. 聘用人員開支來源: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自主經營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員待遇等開支,應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不得擠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6. 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監督:一是各地應定期開展審計,強化審計監督;二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督;三是學校應每學期至少一次公開食堂收支情況,自覺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紀法責任
一、食品安全管理類
1.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學校食堂應建立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狀況自查制度,建立健全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維修保養校驗、原料採購至供餐全過程控制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進貨查驗制度。違反以上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2. 未配備、培訓或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3. 未建立採購進貨記錄或臺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4.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5. 食堂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6. 食堂違規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7. 食堂違規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8. 食堂未按照要求留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
9. 採購食品及原料時未查驗或留存許可相關文件:未查驗或留存食品生産者的生産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肉類産品的檢疫合格證明、肉類製品的檢驗合格證明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未查驗或留存食用農産品生産者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10. 學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的,從重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11. 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劑:違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12. 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等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13. 生産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14. 未對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15. 違規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16. 知道或者應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質或者不合格而採購: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17. 在招投標和物資採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18. 怠于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不負責任、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19. 違規操作致使師生人身遭受損害: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20. 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21. 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2. 隱匿、偽造、毀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關證據,逃避檢查、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者責任難以追究: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3.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24.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膳食經費管理類
1. 以個人名義存儲伙食費: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 私設“小金庫”:一是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二是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三是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類似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四是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9號《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3. 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給予相應法律和行政處罰,《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産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條)
5. 違反政府採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一是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二是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三是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四是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五是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六是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一是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二是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是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是開標前洩露標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條)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8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國家標準GB31654-2021)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8號)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食堂衛生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1〕38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2〕27號)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22〕159號)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教財〔2022〕2號)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財〔20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