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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即問即答

2023-04-02 17:43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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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是一家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2023年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你公司2023年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照上述規定,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二、我單位是一家科技服務業企業,2023年發生了1000萬元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可在稅前扣除多少?

答:7號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你單位2023年發生研發費用1000萬元,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可在稅前據實扣除1000萬元的基礎上,在稅前按100%比例加計扣除,合計在稅前扣除2000萬元。

三、我公司是一家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在7號公告出臺以後,可以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7號公告明確,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因此,7號公告出臺以後,你公司作為一家批發和零售業企業,仍不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7號公告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同時廢止。目前正處於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我公司是一家製造業企業,在進行2022年度納稅申報時,研發費用還可按100%比例加計扣除嗎?

答: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所得稅匯算清繳對應的稅款所屬期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均可適用此期間有效的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于2023年1月1日起廢止,不影響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製造業企業在進行2022年度納稅申報時,其研發費用按規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計扣除。

五、我單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項無形資産,該資産在2023年如何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7號公告規定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上述政策未對無形資産形成的時間進行限定,因此,你單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項無形資産,在2023年可按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六、7號公告將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關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是否有變化?

答:7號公告將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100%,並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沒有變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等現行有效的文件規定執行。

七、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徵收企業,可以享受7號公告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7號公告明確,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財稅〔2015〕119號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應為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你單位作為核定徵收企業,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後,企業在10月份預繳時還能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嗎?

答:繼製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後,7號公告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100%,進一步加大了稅收支持科技創新的優惠力度。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每年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根據其盈虧情況、研發費用核算情況、研發費用金額大小等因素,自主選擇是否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在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九、企業在10月份申報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怎麼填寫申報表,需要留存相關資料嗎?

答: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對於企業未實際發生研發費用、生産費用與研發費用混在一起不能準確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十、企業在10月份申報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後,在匯算清繳時還需對前三季度的研發費用進行納稅申報嗎?

答:企業在10月份申報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主要目的是減少企業10月份申報期的應納稅額,從而增加企業資金流,減少企業資金壓力。

企業在次年辦理上年度匯算清繳時,對10月份申報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發費用,還需與第四季度的研發費用一起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以全面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否則將可能導致少享受稅收優惠,影響企業的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馬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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