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审批(升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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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00-A-01602-140000-03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0000123011698200011501500203 |
权力部门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5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 |
结果样本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jpg |
1、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乙级资质申请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四)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五)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六)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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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资质升级(新设)申报表。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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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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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新增加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及以上二证书的扫描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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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提供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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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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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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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原色扫描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电子格式为pdf,原件扫描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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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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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报件资料 | 胡瑞婷、刘惠宇、王璐、由文静 | 01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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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指南对本事项的规定,申请材料数量齐全,格式等符合要求。 | 于湃、杨建刚 | 1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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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查细则对该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 | 王晓玲 | 3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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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制作审批文书(证书)。 | 王晓玲 | 4 | 符合条件进入下个环节。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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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 | 王峰、张琰 | 01 |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结果 |
特别程序名称 | 专家评审 | 完成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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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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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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